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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该不该赔?

发布时间:2014-10-16

实用法律常识
  在生活中朋友之间相互委托帮忙代管物品、在保安工作中门卫值班的保安员帮客户暂时保管物品的情况都很普遍,这种代为保管的行为虽然一般都不会收费,但还得尽心照料,否则一旦出现闪失就容易引起纠纷。在无偿保管的过程中,有时候难免发生一些意外,那么帮别人无偿保管的东西丢失后,应该怎么办呢?
免费保管的行为在法律上叫“无偿保管合同”,一般情况,只要尽到了相应的责任,不存在过失的话就不需要赔偿,如果没有尽到责任或由于过失而发生意外,即便是“免费保管”,还是要赔偿。
下面我们就无偿保管合同的法律常识及有关问题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
  1、无偿保管合同是一种什么样的合同,是如何形成的?
无偿保管合同是针对有偿保管合同来说的,而有偿与无偿则是按照寄存人是否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来区分的。有偿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和寄存人双方约定应予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是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而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无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的认定,主要看当事人的约定,但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
  2、有人认为因为没收钱,所以没看好也不用担责,这种想法对不对?“无偿保管合同”发生争议后,一般如何确定保管人的责任?
因为在事实上形成了合同,所以即便没收钱也不是说就一定会免责。《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是否承担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虽说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其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较轻,但保管人还是应该尽到与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义务,所以,只要尽了一般义务,能自证其无重大过失,便可以免赔偿责任。但如果有重大过失,还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3、无偿保管的注意义务有什么确定的标准,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是重大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一般有3种不同的标准:一是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稍微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是指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有注意作为标准。而如果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应认定为重大过失。
  4、保管人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造成保管物损失的,究竟该如何赔偿?
虽说是“无偿保管合同”,但寄存人在寄存贵重物品时,也应当向保管人声明,若未声明的,该物品损害、灭失后,保管人只能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如果双方对被保管物品的价值不能协商一致,应该委托有关部门对被保管物品进行价值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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